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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章程

编辑日期:2016-08-31 编辑:学院办公室 阅读次数:次

序言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是一所集人口健康和卫生技术于一体的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学院前身是1926年成立的“芜湖医院护士学校”。1958年学校更名为“安徽省芜湖卫生学校”。1969年,学校迁址池州,更名为“安徽省池州卫生学校”。1987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改为“安徽省计划生育学校”。2012年3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并经教育部同意备案。为了保证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能型人才,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安徽人口职业学院,英译为anhu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population,英文缩写avip。

    学院法定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学院路。

    第二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教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卫生计生教育的社会性、实践性、服务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以“高素质为本、高技能为主、高就业导向、创新促发展”为办学理念,服务全省,面向基层、面向乡镇,培养具有相关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技术和良好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具有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专科层次技能型专门人才,致力于将学院建设成为具有浓厚人口健康特色的高职院校,为安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院,民主管理,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上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安徽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按规定年限落实。

    (二)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命或聘任学院领导班子。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申请,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保障学院存续期间资产稳定。

    (二)帮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层次和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规模和人数。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其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并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卫生计生行业规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学院党务、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未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救助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需经学院批准成立,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十八条  在学院接受各种培训﹑在职学习及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及奖惩,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取工资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学习、进修、培训的机会。

    (七)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维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逐步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提请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委员七至九人,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三十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保证决定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定结果的公正、合理及可操作性。

出席决定“三重一大”会议的领导必须在应到领导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有效。领导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重要干部的任免还需通过与会领导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已经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结果,应以文件形式下发,或由党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每一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均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校务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或参与审议:

    (一)学院章程的修订。

    (二)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

    (三)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

    (四)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方案的制定实施。

    (五)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

    (六)学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七)学院对外交流及合作办学。

    (八)有关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提名,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聘任。主要由部分院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院党委书记兼任。一般每年召开多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选举委员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院内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教授、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院内委员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调整或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育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政策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主任由相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院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凯发旗舰客户端官网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应在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权利,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在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按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五十三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的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等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参考意见。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教学工作量的安排、核算及监督。

    (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四条  系(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师生教育和管理。

    (四)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五)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联系领导请示。

    第五十五条  系(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六条  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负责本系(部)全面工作,分管教学、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科研、专业建设、资产及系部办公室等工作。

    系(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本系(部)党务工作,分管党建、思想政治、共青团、学生社团和辅导员等工作。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设初中起点的三年制中职教育和五年制高职教育。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同时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系统内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五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一切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学生未来的一切”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十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坚持开展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更新教学理念、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院企合作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实训实践、创新创业,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深化高职教育综合改革,加强我院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学院现已形成护理、医学技术和健康服务三大专业体系,主要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助产等专业。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增设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六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为社会服务。学院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氛围,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学院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鼓励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努力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院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医院﹑企业等各种主体单位开展合作与交流﹑对口支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协调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加大教学投入。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投资效益,统一学院教育科研经费、预算经费以及其它代管经费的管理,统一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各部门预算执行方案。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建立院内各单位财务执行审核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学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控制。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学院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为学院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院徽为绿白的圆形徽标。由两同心圆组成,外圆中为学院院名(“安徽人口职业学院”中文及英译名),内圆上方为大写的英文字母“r”,下方是一部打开的书,下有“1926”字样。字体和书本均为绿色。“r”是由“人口”两个中文字体组成,同时“r”也是“人口”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这个创意设计突出体现了我院的“人口”特色。“1926”标明了学校的建校时间。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是:3月16日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训是: 笃学﹑尚能﹑精业﹑博爱。

    第七十二条  学院网址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报池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院章程的修订,需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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