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学院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业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必须发扬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我院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院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或批转公文、发布要求有关单位办理、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等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
(十)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业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序、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发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二)紧急程序 凡对送达和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标明紧急程度“急件”、“特急”等字样。
(三)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 向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 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除法律、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 公文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一般主标题使用2号宋体,副标题使用3号楷体,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六条 学院的各类行政公文一律采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八条 学院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党办、院办)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 向院内机构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院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四条 学院行政部门需要以学院或者院办的名义行文或批转的行政公文,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凯发旗舰客户端官网的业务范围的,应由院办送相关部门会稿。
第十五条 文稿在送院领导签发前应进行核稿。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填写公文处理单并在“拟稿”栏签字;文稿送至院办审核前,部门负责人应先对其审核把关。院办负责审核行文是否需要,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公文草拟的要求,是否符合学院的决议、规定。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要与拟稿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文稿若修改较多、较乱,应由拟稿部门誊清。院办负责人审核之后,即可送至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
办理文件必须坚持“先核后签”。学院各类正式公文必须经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再请主管院领导签发,不得先签发再核稿。
第十六条 公文须经院主管领导签发。院主管领导签发文件时应批注定稿及是否同意印发的意见(如“发”、“同意发”等),并签注完整的姓名和年月日。当主管院领导外出,而文件的印发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时,可根据主管院领导的授权由其他分管院领导代签,代签应标注“代”或“代签”等字样。由院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即转为定稿,已具备正式文件的效用,不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院办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十八条 文稿签发后,应及时送文印室印刷。印制急件按要求时间完成,一般件原则上3日内完成。有密级的公文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及时销毁原对稿并清除计算机硬盘上的资料。
第十九条 分发公文应填写发文单,发文签收完成后,随发文登记本存查。重要公文应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有密级的公文应通过机要渠道传递。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 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急件应注明签收时间。上级机关发给学院但直接寄到部门的重要公文,或学院派出参加有关会议的人员带回的重要文件材料,应先送院办,纳入收文办理程序。除写明领导姓名的亲启件外,收文应由院办专门管理公文的人员拆封。
(二) 收文登记应包括日期、编号、发文机关名称、公文字号、公文标题及办理情况。根据需要,增加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份数及份号。无标题或标题中未注明公文主题的来文,在登记时应补拟标题以便查询。重要的函电、内刊及有关资料都应登记。
(三) 公文拟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上级来文均须送学院党政领导阅知。
2.公文内容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送院全体领导阅批后送有关部门领导阅办。
3.公文内容涉及某一方面工作重要问题的,送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送有关部门领导阅办。
4.公文内容涉及某一方面工作一般问题的,送分管领导阅批后送有关部门领导阅办。
5.公文内容属于一般事务性的,送有关部门领导阅办。
6.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7.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8.按规定有关领导必阅的公文,可不再提拟办意见,直接送领导阅批或分发二级收文单位。
(四) 公文传阅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先送主要领导,后送分管领导,再送其他领导。
2.领导有重要批示或批示内容与拟办意见不同的,在转送有关部门阅办前应送拟办人阅知。
3.部门阅件按拟办意见送阅。部门办件转主办部门阅办,并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办部门阅办。
4.传阅公文由专人负责办理,公文不得在阅文人之间互传。
5.秘密公文应在阅文室阅读。当天未能阅完的,应当送回院办保管。
(五) 公文承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当直接答复来文机关。
2.凡涉及其他部门凯发旗舰客户端官网的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3.凡须报院领导审批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文稿,按有关规定报批或行文。
4.紧急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其他公文一般应在一个工作周内办结。
5.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院办并说明理由。
6.公文办结后,应在公文阅办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送回院办。
(六) 院办对公文的承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要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学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六条 拟制、修改和签发的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公文由院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院领导或院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院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