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学院行政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保证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协调机制
第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领导学院行政工作,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五条 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办公会、院长专题会议和院长碰头会。会议应按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制度召开。学院涉及“三重一大”方面的行政工作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还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院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第七条 副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学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九条 院长要经常与副院长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院长和副院长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条 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院长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公开、监督、廉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决策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学院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依法依规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形势政策变化,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坚持院务公开。建立重要决策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发挥学院网站、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公示栏等平台作用,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学术工作的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学院行政工作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查处、整改,并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坚持从严治院。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二条 院长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会负责。党委会涉及的行政工作决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院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学院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长。院长或院长委托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院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人口职业学院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学院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院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七条 学院行政部门需要以学院或者院办的名义行文或批转的行政公文,应当由学院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院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应报院长审批。凡需要院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院长应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发布的决定,向教代会提出的方案,应由院长签署。
第三十九条 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签发。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涉及两位以上院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相关院领导会签后,呈院长签发。
第四十条 学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办学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和高等教育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院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三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学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学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应经学院同意。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学院重要工作部署、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活动要服务学院的统一安排,学院行政活动服务党委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学院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院领导。学院各部门每月底前向学院分管领导报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预安排。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清正廉洁、从严治院,促进学院规范、有序、科学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院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院长,同时安排好外出期间的工作。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原则上由院长明确代行其职权的领导。返院后,向主要领导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按《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行政工作规则》(皖人口院办〔2013〕6号)同时废止。学院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