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依法办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申诉受理部门: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厅办公室,社政处,政法处,计财处,改、高教处,学生处,监察室,招生办负责人为成员。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高等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工作。
二 学生申诉条件
(一)申诉人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二)学生认为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申诉事项已经学校复查并作出了复查决定。
三 学生申诉范围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除上述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四 学生申诉程序和期限
(一)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时,须有学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申请表》,并签名。
(三)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递交的申诉申请后,审查学生申诉的资格和申诉原由,若不予受理,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不予受理及其理由;若予以受理,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学生,同时抄送其所在学校。
(四)学生申诉应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申请表》,送达时间以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件人签收为准。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或作出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提出申诉的学生,送达时间以学生签收回执或邮寄凭证为准。
五 学生申诉处理与答复
(一)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对学生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程序,证据,依据,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
(二)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和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申诉人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当告知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后,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学生。
(四)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审查后,对学校处理决定证据充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定性准确的,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意见并答复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涉及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以及违法规定程序的情形,作出撤消或变更学校处理决定意见并答复学生。
六 其他
(一)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再予申诉的,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予以受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受理情况答复表
申请人
姓名 |
|
申诉申请表编号 |
|
申请人
所在学校 |
|
准予受理
|
受理事项
|
口不服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口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口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 |
受理理由
|
口本省普通高校和研究生教育单位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学生
口申诉事项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口申诉事项已经学校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口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口其它 |
不准予受理
|
口非本省普通高校和研究生教育单位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口申诉事项不属学生申诉范围
口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规定
口申诉事项未经过校内申诉程序
口材料不齐
口申诉事项省教育厅已予以答复
口其它 |
答复人(代章):
年 月 日 |
|
|
|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申请人所在学校,一份存档。
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
|
申请人
身份证件 |
|
申请人
所在学校
|
|
申请人
联系地址
|
|
申请人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联系邮编 |
|
被申诉对象 |
|
申请人
申诉事由 |
|
申请人应当
提供的材料
|
口学校处理决定意见
口学校复查决定意见
口申请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申诉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