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和金额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专科在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总人数的前10%以内。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处组织各系部实施,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9月1日前,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3.各系严格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是否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批准后发放。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严格执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学金资助资格: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未达优秀、单课成绩低于75分者。
(2)有旷课、迟到、早退行为或受到学校、系部通报批评者;
(3)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休学、退学、自费留学、自动退学及开除学籍者。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