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及教育部《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教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鉴于目前学院办学实际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院内委员原则上由13人组成。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院内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职能部门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副教授、教授不超过院内委员人数的1/2。待条件成熟后,逐渐达到教育部规则要求。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特邀委员视学院办学情况而定。
在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根据学院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或主持过市厅级教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同志,敢于坚持原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因故导致委员缺额的,应及时进行委员的增补。增补的委员要符合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组成规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 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 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草拟会议纪要;负责委员会文件草拟和印发;负责学术事务审议情况报告、学术水平评定报告、学术事务咨询意见、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工作报告材料的草拟;负责委员会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各种工作材料的归档。
(四)
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
负责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预算的申请。
(六) 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前审议、咨询和学术水平评定等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呈报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同时将与议题相关的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到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议事决策前,应就研究决策的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议事决策中,各委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主任委员最后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采取实名投票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重要问题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赞成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赞成方可作出决定。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院领导请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学院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学术委员会予以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作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