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和金额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开支。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15%以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处组织各系部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1日前,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各系(班级)根据《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出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后,报资助管理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省级教育厅,经批准后发放。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于每年11月底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严格执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1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
1.本学年综合测评未达到优秀者,单课成绩低于65分者。
2.有旷课行为或受到学院、系部通报批评者;
3.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纪处分者;
4.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
5.休学、退学、自费留学及开除学籍者。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